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: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
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二 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之規定,本罪應採告訴乃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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